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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章程(全文)陕西师范大学章程(全文)2020-08-2219:00:04小编:admin陕西师范大学章程序言陕西师范大学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1949年,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与国立西北大学文学院教育系合并成立西北大学师范学院。1952年西北大学师范学院独立设置,1954年经政务院批准更名为西安师范学院。1960年西安师范学院与陕西师范学院(1956年成立)合并,定名为陕西师范大学。1978年划归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以“崇真务实、开放包容、追求卓越”为办学理念,以建设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分析型大学为办学目标,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卓越教师和教育家,具有突出创新精神的各类专门人才,推动国家、民族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优秀公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术自由,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NORMALUNIVERSITY,简称SNNU。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设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长安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分析、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分析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核定的标准,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人文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医学等领域的学科门类。第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第二章学生第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文献信息;(二)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开展学术交流、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学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支持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分析、技术开发等。学校提供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障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听证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分析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十四条无学籍受教育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