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学习教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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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本类罪共同特征表现为:1.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所有权。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以从事金融活动为幌子或利用金融工具,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象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具体而言,行为人有从事集资(jízī)、贷款、保险等金融活动或利用信用证、信用卡、金融票据等金融工具进行诈骗活动。这些诈骗罪均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数额比普通诈骗罪高,且在实践中掌握一般要实际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才构成犯罪。3.主体: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只能自然人构成,其余五个罪名自然人、单位均构成。注意保险诈骗罪为特殊主体,其余均是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yàojiàn):均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点是本节罪与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本质区别。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表现以下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资金的。一、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本罪具有如下特征:1.客体:是资金的募集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行为人以虚构(xūgòu)事实、隐瞒事实真象等欺诈手段非法集资,骗得数额较大集资款的行为(自然人骗得十万、单位骗得五十万为较大)。3.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4.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注意本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lǐjiě):其一,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二,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1、罪与非罪的区别: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二是看其骗得的集资款是否达到数额较大。2、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监会批准,向社会(shèhuì)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监会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shèhuì)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两者区别主要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在侵犯客体、行为上是否有欺诈、构成犯罪的数额等也不同。【案例】被告人焦英霞于1999年3月16日成立哈尔滨英霞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不久,在没有任何正当经营的情况下,焦英霞伙同杨春孝、陈维明、邓兰亭等其他被告人开始以各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他们面向社会公众推出了以期权股、入股款为名义的高息吸引投资的方式。之后,为防止资金链断裂,焦英霞等人又采用名义上提高利息和高额(ɡāoé)返奖而实际上逐渐以各种借口拖延返还本息的办法吸引公众投资,陆续推出了原始股、产权股、板块投资等多种吸引投资的方式,以达到占有投资款的目的。英霞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自己盈利的产品,亦没有通过正当的渠道销售自己的产品,公司资金始终处于紧张状态。英霞公司在毫无还款保障的情况下,仍虚构公司盈利的事实,不断变换集资方式,大量骗取资金。为证明自己有实际经营以更好地吸取资金,焦英霞开展了所谓的订单农业,以扶助“三农”、发展绿色食品为借口,扩大社会影响,谎称订单农业中的龙古金米等绿色农产品、仙人掌系列产品、大豆奶等经营项目具有丰厚利润空间,借助电视、报刊等媒介进行虚假宣传,并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制作虚假账目材料,虚增销售收入,欺骗投资群众。同时,焦英霞在其公司没有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虚构与澳大利亚亚仙妮瑞公司成立中华汉堡素食店、收购澳大利亚金虎源集团铁矿、蒙古国金矿探矿权等项目,骗取投资群众的信任。2004年6月6日,《生活报》刊登了题为《暗访“高息”公司》的文章,披露了英霞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被告人焦英霞得知后,派人将报纸买回存放于公司。2006年,焦英霞指使被告人李红娥、杨伶及刘岩松将公司留存的集资票据及买回的报纸全部销毁,随后又指使财务人员将公司所有集资的收款票据、统计的返息统计单等,用过后立即(lìjí)销毁。2009年春节,焦英霞又指使财务人员将公司留存的股票证、期权股票据、“板块”银行单据销毁。同年3月,焦英霞指使公司财务总监陈维明等人将为在美国OTCBB挂牌准备的虚假账目材料隐匿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74-7号。自2002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