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有什么限制.doc
上传人:努力****晓骞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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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有什么限制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有什么限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跨境完成的服务外包业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列举为3种类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型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附件4)仍然沿用这一列举,但是增加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限制条件,需要纳税人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附件4的解读,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无关。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否则即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是指纳税人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任何接受方不能位于境内。首先,服务合同必须是和注册在境外的单位或居住在境外的个人签订的,款项、发票的相关信息应当与合同一致;第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对象不能包含任何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境外单位在境内成立的分支机构。例如,境内A公司和境外B公司签署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及其全球各地分支机构,包括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提供外包离岸服务,由B公司总部付款。虽然合同签署方和资金支付方均位于境外,但是此项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包含了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完全在境外,因此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是指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无形资产不应当在境内使用。例如境内纳税人为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研发服务,形成非专利技术,则对于此项技术,境外单位、个人既不应当直接在境内使用或由分支机构使用,也不应当许可他人在境内使用,否则即不满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条件。有观点认为使用此项无形资产形成的产品或服务在境内销售也属于在境内使用无形资产。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因为解读中只对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有所限制,但对其形成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没有规定。从对纳税人有利的角度解释,使用此项无形资产形成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在境内销售与形成无形资产的离岸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不具有相关性。三、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无关,是指服务的标的不能是位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例如境内纳税人为境外单位、个人出口到中国境内的货物提供检验服务,或为境外单位、个人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提供设计服务,均不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服务的标的是位于境内的无形资产,例如为境外单位、个人拥有的境内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评估、勘查服务,是否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笔者认为可以比照不动产处理,即为境内无形资产提供的离岸外包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是目前缺乏有关规定或解释,尚待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