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股权转让协议被法院判决撤销-企业可否申请退税.doc
上传人:猫巷****志敏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3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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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被法院判决撤销,企业可否申请退税编者按:目前我国税制改革的一大目的是要在保障国家税收与保护纳税人权利这两个方面不断地寻求均衡,以期达到让税收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公平、有效的目的。但是,就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而言,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创收论”至今仍被公权力机关所推崇。本文以一则案例,和大家探讨一下纳税人在税收返还请求方面的权利保护问题。一、案情介绍2012年9月5日,天琴公司与金数码公司在安徽省天长市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等文件,约定天琴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天洋公司70%股权转让给金数码公司。同时金数码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新药左旋奥硝唑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的批准文号等所有的知识产权变更到天洋公司名下。2012年9月21日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后,金数码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给付了天琴公司3566万元股权转让金。天长地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征收天琴公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7147289.45元。后天琴公司以金数码公司违反《股权收购协议书》的约定,认为其对所谓的新药左旋奥硝唑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并无任何的知识产权,其行为显属欺诈为由,向天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天琴公司与金数码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书》。天长法院以该股权转让显失公平为由,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天民一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了天琴公司与金数码公司于2012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书》。宣判后,天琴公司与金数码公司均未上诉。天琴公司按照与金数码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于2014年3月17日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4300万元给金数码公司。2015年7月14日,天琴公司以天长法院判决撤销了天琴公司与金数码公司于2012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书》为由,向天长市地税局提出退税申请。天长市地税局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关于不能退还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天琴公司不服,向滁州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滁州市地税局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滁地税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维持《批复》。天琴公司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本案争议焦点系股权收购协议被撤销能否作为申请退税事由。(一)天琴公司观点:天长市地税局应退还天琴公司所缴税款及滞纳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30号《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天琴公司向金数码公司出让股权的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以及股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天长市地税局根据该协议以及股权转让行为收取的税费失去依据,应予退还。(二)滁州市地税局、天长市地税局观点:天琴公司的退税请求于法无据,不予退还天琴公司申请退还依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及履行的结果,如果因为一方原因或者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相对方依法应通过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主张权利,要求税务机关退还依法征收的税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机关无论实施征税行为或退税行为都需要具备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三)法院观点:合同被撤销或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是否退还的关键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形中也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应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天长法院判决撤销了天琴公司与金数码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书》,从合同法规定上来看,该协议以及股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就股权收购双方应互相返还,或向对方赔偿损失。但从行政法律关系上来讲,合同被撤销或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是否退还的关键,退税要于法有据。天琴公司在庭审中阐述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30号《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所述的退税,不符合本案的情形。三、华税点评(一)关于退税权的相关法律评析退税权是指因一方享有请求对方退还其所无权占有的部分税款的权利。依据退税权的行使主体不同,退税权可以分为国家退税权和纳税人退税权。纳税人退税权,又称税收返还请求权或者退税请求权,是指纳税人在没有法律原因时误缴纳了税款,或者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存在法律原因,但缴纳后该法律原因消灭,或者纳税人在缴纳时和缴纳后都存在法律原因,但因其他原因多缴纳了税款,此时纳税人所享有的向征税机关要求返还已多缴、误缴所纳税款的权利。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海关法》第六十三条、《进出口关税条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