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省环评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斌斌****公主 上传时间:2024-09-0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3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2022年陕西省环评实施办法.docx

2022年陕西省环评实施办法.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PAGEPAGE11陕西省环评实施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下文是陕西省环评实施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环评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修编)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范围如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防洪、治涝、灌溉规划和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三)农业发展规划;(四)商品林造林规划和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五)能源重点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煤炭发展规划和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六)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七)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八)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范围如下:(一)工业各行业规划;(二)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草原建设利用规划;(三)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流域水电规划;(四)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等专项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五)省级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市级交通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七)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八)矿产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九)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修编)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第九条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区域开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称的开发区,是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农业示范区。第十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之前,应当征求审批规划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得审批。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省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审查;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第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部门自收到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二)预防或者减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