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新疆国税:外出经营活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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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外出经营活动管理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1)纳税人需填报的资料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表210602,一式三份)。(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办理纳税人填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信息,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转纳税人,告知纳税人于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按期核销。对于纳税人申请到同一外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应在经营当地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3)办理时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2.外埠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在经营地领购发票的应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缴销发票。(1)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供以下资料: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一份);②《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一份)。(2)报验登记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纳入税务管理。(3)办理时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1)纳税人需办理的事宜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缴销在经营地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如在经营地交纳保证金的应结清保证金。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执联上注明经营情况,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在综合征管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申报情况。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手续。(2)办理时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1)纳税人需填报的资料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表210602,一式三份)。(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办理纳税人填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信息,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转纳税人,告知纳税人于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按期核销。对于纳税人申请到同一外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应在经营当地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3)办理时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2.外埠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