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需要关注的九大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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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需要关注的九大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最近这几个月,我接触了好几家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和券商,和他们就140号文资管产品增值税对经营业务的影响和落地实施问题进行了一些交流.目前大家都翘首以盼总局关于140号文的操作细则能尽早出台,毕竟140号文的实施涉及很大的工作量,7月1日可能都来不及.当然,在沟通的过程中,我也发现,其实大家对140号文也存在一些认识的误区.比如有企业反映某些机构在宣传培训140号文时,认为140号文的落地实施会在金融业增值税中产生非常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这种观点我实在是不敢苟同,着实是对总局140号文的文件精神没有全面理解的产物.我们不能否认140号文落地实施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认为其会导致严重的重复征税就是危言耸听了.资管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既然140号文已经确定了资管业务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个大原则,那后面的操作细则肯定是在这个大的原则基础上展开.但是,税务机关也需要认识到,资管行业不仅需要对税法的遵从,也需要对行业监管规则的遵从.比如,资管行业独立核算、独立托管,自营和资管分离,这都是资管行业不能跨越的红线.因此,我们税收政策的制定也应该在这个红线下进行,如果因为税收政策制定的不合理性,导致资管的运行无法满足这个大的监管要求,这样的操作细则也无法落地,这个是我们在制定整个资管增值税操作细则中必须关注的问题,即需要和行业监管大原则的协同.既然是一个增值税的操作细则,我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我们还是需要明确的:一、资管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一般征税VS简易征收资管增值税的征收方式问题,我想是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究竟是一般征收还是简易征收,这里面各有利弊,行业也有不同的声音,我们需要权衡.首先来看一般征收方式,如果资管增值税采取一般征收方式,那税率肯定确定为6%.因为资管增值税主要涉及的是金融业中的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特殊的REITS涉及租金收入.但是,如果资管增值税实行一般征收,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由于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是以管理人为纳税人,而不是每个资管产品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因此,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各个资管产品的销项税和进项税能否互抵,其次是资管产品的进项税能否和管理人的销项税互抵.这个问题要首先明确,而这个问题就涉及到税收规则与行业监管规则的协同问题.鉴于行业监管规则是每个资管产品都是独立核算(因为每个资管产品对应的是不同投资者),同时自营和资管必须分离的原则,实际上不仅管理人的增值税和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不能互抵,就是不同资管产品间的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也不能互抵,否则各个资管产品无法进行账务和收益的核算,会产生非常大的麻烦.所以,总体的原则应该是,虽然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但在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上,本质上仍然是以每一个资管产品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如果资管产品1当期只有进项税,没有销项税,那增值税就是0.如果资管产品2销项税大于进项税就算出增值税来由管理人缴纳.因此,在整个资管产品层面只能算出一个汇总的增值税出来,这个增值税能否和管理人的进项税互抵呢,操作上这个问题可能不大,但这种互抵也导致管理人账务无法处理,也会产生问题.因此,资管的增值税也不能抵扣管理人进项税.这样处理问题就来了.第一个问题是,由于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管理人的进项税,这个规则在现行增值税申报表中就无法实现,会产生申报异常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给管理人和资管业务两个增值税号,各自申报,混同非常麻烦.但是,即使给资管业务一个增值税号码,还是有一个操作问题.我们现行的增值税申报规则是,当期增值税进项税认证后就必须在当期申报抵扣,如果不申报抵扣以后就永远不能抵扣.但是,我们前面分析过,资管产品1的增值税进项认证后,由于其没有销项税,当期无法抵扣,也不能用其他资管产品的销项税抵扣.如果我们只给资管业务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号码,那就会出现当期认证不申报抵扣而永远无法抵扣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则必须要给每个资管产品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号码.在目前的条件下,金税三期在7月前估计无法实现.鉴于这些困境,可能简易征收能缓解很多申报的矛盾.如果采用简易征收方式,即使目前不给资管产品独立的增值税号码也能做.因为目前增值税申报表中简易征收方式下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直接缴纳的.但是,此时税率的确定则是一个问题,如果定3%,可能导致资管避税问题;如果定5%,则金融业又多出一个新税率,不符合增值税目前大的兼并税率原则.当然,肯定难有十全十美的方案,我们只能是在目前可选的政策范围内,尽量选择一个最佳的政策.二、金融商品转让盈亏的互抵问题不管是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