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实施方案(必看)最新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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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实施方案安全实施方案篇1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规定(试行)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市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季行动方案》渝食安委按照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办监督〔〕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16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目的(一)从而了解和分析我县食品污染水平。获得年自治县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以及食源性致病菌的监测数据。(二)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进行风险预警,降低我县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三)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二、监测内容及责任单位(一)其中:检测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完成以餐用具消毒效果监测及食品监测。样品来源采取购买的形式采集(见附表1责任单位:县卫生局(疾控中心)配合单位:县食药监局、工商局、商务局、卫生监督所。(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微生物及毒素、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中农兽药残留等风险因素进行监测(见附表2责任单位:县质监局。(三)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见附表3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四)餐饮服务食品、餐饮具、工用具等进行监测(见附表4责任单位:县食药监局。(五)生猪、肉牛、山羊饲养场等畜禽养殖和预混料进行检测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和菜克多巴胺及动物疫病等进行监测。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六)蔬菜、水果等农药残留开展监测。责任单位:县农委。(七)食源性疾病监测1.监测单位①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全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②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县疾控中心协助质监、工商、食药监局等部门开展食品抽样检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报告。2.监测内容①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报告。②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报告。三、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四、保障措施同时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设备投入,县财政将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顺利开展。五、信息通报及时上报县食安办,监测责任单位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特定食物中污染水平异常增高时。由县食安办立即通报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安全实施方案篇2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气瓶超期不检、报废气瓶继续使用,对充装和使用环节埋下极大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气瓶管控,强化经营、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安全监管,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严防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气瓶每4年检验一次,最长使用年限15年;GB5842-20xx标准规定,20xx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气瓶最长使用年限为8年,每4年检验一次,报废检验费用30元/只。二、气瓶使用者要对气瓶出厂日期和上次检验日期进行认真自查。检验期满4年的交由充装站统一送检。凡满15年或20xx年2月1日之后生产满8年的气瓶应送交充装站,由充装站按规定程序统一报废。上次检验日期模糊不清的均视为超期未检气瓶;出厂日期无法辨别的均按报废气瓶处理。对自查中发现的超期未检气瓶要及时送往气瓶检验单位并作好记录;对报废气瓶应送交检验单位,经焚烧或蒸汽吹扫干净后采取压扁或钻孔等手段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任何充装站或个人非法处理报废气瓶。三、加强对各液化气经营门店监管,发现有超期未检、报废气瓶,责令退回产权所有单位;对超年限或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并作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四、充装单位要按照气瓶充装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充装。对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造册建档,做好出站气瓶进行检斤检漏,粘贴充装合格标签后准予出站。严禁充装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严禁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或个人的气瓶,不得为非本充装站设立的配送站(点)的气瓶进行充装。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充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气瓶、报废气瓶。五、充装单位要严格实行换气实名登记制度。对换气用户信息、气瓶编号等进行详细登记,向用户宣传气瓶安全使用常识,并及时告知用户定期更换胶管及存在质量问题的.灶具,确保使用安全。六、对在用气瓶安装激光二维码,利用监管平台进行气瓶信息化管理,严厉查处气瓶在经营、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的违法行为,确保气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