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作业1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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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业1答案1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2、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科学,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发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3、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5、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二、思考题1、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答:法理学是以全部法律,即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为研究部门法学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另外法理学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的研究也有指导意义。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2、如何理解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缺乏社会调整,就会导致社会系统的无组织性;社调整过多,又容易导致社会系统缺乏活力。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二)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具体说,就是说由自发的个别调整发展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最初的规范性调整是浑一的,后来才分化为各种类别,形成综合性的复杂的社会调整系统,这些社会调整日益趋于完善和复杂。(三)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社会调整越来越摆脱自然的因素,而同人们和集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具有的社会自由和责任相联系。3、如何理解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答:法的本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的第三级本质,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法理学作业2第二编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1、社会主义法是如何产生的?答: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有以下基本规律:(一)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能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二)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无产阶级历史使命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阶级,建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无产阶级无法利用旧法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摧毁旧法体系。但不是对旧法的全盘否定,而是在根本改变剥削阶级旧法性质的基础上,对其中某些对社会主义新法有用的合理因素批判地加以继承。(三)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人民群众参加法的创建是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特点,也是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区别于剥削阶级法的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2、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之间的关系?答:“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一)“一国两制”与当代法的本质“一国两制”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同于历史存在过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一国两制”与解放前中国存在的两种不同本质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二)“一国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