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与"正当理由"的纠葛--以车购税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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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与"正当理由"的纠葛--以车购税为例一、引子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与正当理由是税法中很让人头疼的两个概念,谁能将它们解释清楚,便如同摘取了税法皇冠上的明珠,足以奠定你在这个江湖中的地位。笔者不敢有此奢望,只是尝试从车购税角度做点精细耕作,别此无他。另:本文中提及的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二、假设1.你去4S店买一台汽车,本来这款车出厂价是14万,卖给别人都是15万,但因为老板是你二大爷,卖给你12万,开票也是12万。你去车购办按照12万元价格申报缴纳车购税,但车购办认为你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于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14万元,收了你1.4万元的税,比按照12万元计征多收了两千块。你二大爷不可能忽悠你吧?于是跟工作人员理论:老板是我二大爷啊,便宜卖给我咋就不是正当理由了?你提出要看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表,工作人员告诉你:对不起,你不能看。(之前总局核发的最低计税价格清单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不予公开)2.你去4S店买一台汽车,半个月前这款车的出厂价是14万元,售价15万元,由于行情不景气,普遍大幅度降价,现在出厂价12万元,零售价13万元,你赶紧去抢购了一台。你去车购办按照13万元价格申报缴纳车购税,但车购办认为你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于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14万元,收了你1.4万元的税,比按照13万元计征多收了一千块。你不服,跟工作人员理论:行情不好,普遍降价,大家都这么便宜买到的,咋就不是正当理由了?工作人员告诉:对不起,总局还没调整最低计税价格表,我们只能照章办事。(之前总局核发最低计税价格通知周期较长,大约两个月一次。)4S店忽悠你了吗?没有!车购办工作人员收错了吗?没错!下面把车购税的那件陈年旧事撸一撸~三、开撸2002年1月13日,夏利TJ7136U型汽车价格大幅降低,由此引发新一轮国产汽车降价风波。国家税务总局立即与交通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收集、整理汽车的最新市场价格信息,重新核定了全部进口车辆和所有调价国产车辆的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汽车厂家宣布降价以后至3月1日期间,总局正处于收集、整理、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阶段,因此,各地车购税征收机关执行的是调整前的最低计税价格,从而导致部分纳税人购置的新车仍按降价前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比按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多缴了车购税。为此,北京公民陈欣等57位纳税人委托律师向总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退还多缴的车购税税款及利息,并提出审查制定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依据。对陈欣等纳税人申请退还多征车购税款等项要求,总局认为:第一、根据车购税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核定车购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是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责,是保全车购税税基、做好车购税征收工作的一项关键性措施。这在费改税前征收车购费时已被实践所证明。没有这个措施,车购税的税基将被侵蚀。因此核定计税价格既有法可依,也是必要的。第二、由于车辆的降价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属于企业行为,政府无权干预,因此,税务部门难以事前得到车辆调价的信息,也在客观上造成核价工作的滞后。核价工作的相对滞后,不能成为纳税人不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的正当理由;第三、由于1月中旬车辆调价至3月1日新的最低计税价格实施相距48天,这期间仍按调整前的最低计税价格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肯定不止陈欣等57位。实际上,除北京外,广东、深圳等地的部分纳税人也已经或正在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如果这些复议要求被认可,并退税、赔偿,将会引发大量的、正在观望的纳税人的复议要求。这种连锁式反映,将导致税务部门的工作处于极大的被动之中。综上所述,总局认为陈欣等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5月14日,总局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确认并函复如下问题:第一、根据车购税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车购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合法的依据。第二、考虑到目前车辆调价与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时间差问题,因此,在国家调整最低计税价格之前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如果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仍必须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购税。第三、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规定的正当理由作出不包括核定计税价格工作滞后的解释。7月4日,总局盼来了法制办的两条函复意见: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第二、汽车普遍降价时,税务机关可以发布公告,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调整最低计税价格。在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前,纳税人可暂不办理相关车辆的纳税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在必需的较少工作日内尽快调整最低计税价格,以便纳税人按规定纳税后办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