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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采购(本版的第6章);——增加了涉爆单位应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门要求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本版的6.6);——增加了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应办理“危险品”车辆运输证和车顶安装“危险品”警示顶灯和“危险品”警示牌(本版的7.1.2);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华北事业部。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六有、张培联、朱小康、侯英权、范方文、罗学东、谭国栋、胡雄才、雷震宇、程峰、钟崇良。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Y5436-1992、SY5436-199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施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及爆炸作业现场治安防范管理规范(修改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XXX号待发布200X年XX月XX日施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交通部部务会通过2005年8月1日实施3.3井壁取心sidewallcoring从井壁取地层岩石样品。3.4押运escortintransportation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全过程进行监护的。3.5涉爆单位explosion-involvingunit接触、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4.4恶劣天气(雷雨、大雾、沙尘暴和七级以上大风等),不应进行射孔和爆炸作业。4.5涉爆人员应正确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上岗。4.6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涉爆人员有权拒绝施工。4.7涉爆单位应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建立应急预案。5.2.2涉爆单位应取得省级国防科工委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及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5.2.3涉爆人员应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持证上岗。6.4应采购经过逐枚、逐发编码的安全雷管、射孔弹。6.5采购部门应建立收、发、存台账(原始记录应保存2年备查),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6.6涉爆单位应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门要求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7.2.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结构坚实,绝缘、机械性能良好。运输车辆应使用柴油动力,有紧急断油、断电装置,排气管应加装阻火器,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遵守GB6722-2003中7.3的规定。7.3.2应指派具有押运资质的押运员押运。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7.3.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吸烟、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品;开车前应检查货物装载有无异常。7.3.4在装卸时,押运员应认真检查,核实民用爆炸物品名称与数量。7.3.5驾驶员应服从押运员指挥。7.4.3长途运输的车辆途经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与路经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途中住宿时应按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停放,并有专人看守。临时停歇时,车辆与周围设施应保持安全距离,并有专人看守。途中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擅自离车辆或办其他事宜。7.4.4运输途中应每行使两小时后停车,对车况检查一次。7.4.5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运输;冰雪、泥泞路面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采取防滑措施。7.4.6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查找。表1爆炸物品同库存放的规定7.5上井施工用爆炸物品的装运7.5.1雷管应装入爆炸品保险箱内,并加锁。7.5.2装好射孔弹的射孔枪应牢固地固定在车架上。7.5.3不应将射孔弹(含切割弹)和雷管(含起爆器)同时装在射孔枪内一起运输。7.5.4上井施工用的爆炸物品应用专车运送。装卸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8储存8.1库房8.1.1库房应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8.1.2爆炸物品库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符合GB6722-2003中6.5和表11的规定。8.1.3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其他危险品库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6722-2003中6.5和表12的规定。8.1.4库房周围应设防护堤。防护堤的高度应高于库房屋檐,其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8.1.5库区应设围墙,围墙应高出地面2.5m,围墙顶应有铁丝网或用玻璃碎片立插。8.1.6库区内应装避雷设施。避雷设施每年应在雨季到来之前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检查,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8.1.7库区内应备有消防器材及供水设施。应使用防爆电器及照明。8.1.8库房内应铺有防静电胶皮或无火花地板,并保持通风和防潮良好。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