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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合伙人制的是与非/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通过控制董事会控制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决策,而选举独立(dúlì)董事的权利、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决定权等由股东会来表决。双层股权结构是通过拥有较大比例的股份表决权来直接控制上市公司和董事会,因此(yīncǐ),双层股权结构在控制人(管理层)不改变股份比例的情况下对上市公司有绝对话语权。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理论上在没有股份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控制公司管理,而实行双层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控制人(管理层)必须掌握一定比例(bǐlì)的股份。否则就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从这一点来看,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一、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zhìdù)”的“合伙人”,它仅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名称。此“合伙人”非彼“合伙人”。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更像“高、大、上”,地位高、权力大,上层管理者为主。30位合伙人来自7位创始人,觉得部分来自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3位。而对应(duìyìng)得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在公开披露的资料中尚无。三、港交所否决了阿里巴巴上市请求最大的依据就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与港交所长期坚持(jiānchí)的上市公司“同股同权”的规则细则相悖。港交所表示,对于“任何会被阿里巴巴作为豁免,使其不需遵守现行上市规定”的改变,证监会都予以否决。其中包括“允许阿里巴巴采取合伙人结构上市的建议”。同股不同权,其作用就是可以使得管理层一直控制上市公司,对于其他投资者来说,就是霸王条款,有失公平。/感谢您的观看(guānk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