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5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docx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协助实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六)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七)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第五条道路停车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二章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第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我市道路实际状况,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第七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及片区道路交通状况,结合周边停车需求及道路实际情况,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向社会公布。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全市道路交通调控,缓解交通拥堵;(二)符合道路停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方便机动车临时停放。第八条设置道路停车位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和规划,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位:(一)快速路主道、主干路主道;(二)单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双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八米的路段;(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四)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路段。第九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过程中,应当将拟订的规划方案在道路停车设施规划设置点所在社区公示十日,并同步通过问卷调查、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征集意见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征集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第十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位。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征求意见。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评估需要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撤除,并恢复道路原状。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合理补偿。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暂停使用道路停车设施:(一)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影响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的;(二)因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道路,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四)需要暂停使用道路停车设施的其他情形。道路停车设施暂停使用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牌向社会公布。因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因占用道路停车设施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损毁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位不合理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反馈。第十四条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损毁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