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发生时间中的筹划.doc
上传人:宁馨****找我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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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发生时间中的筹划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这一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如下两方面: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要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筹划案例:某电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的电缆销售业务3笔,货款共计1800万元(不含税价)。其中,第一笔800万元,货款两清;第二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第三笔后付700万元,其中一年半后付500万元,余款200万元两年后结清。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当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306万元(1800万*17%);若对未收到货款不计帐,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17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和700万元应收帐款,分别在贷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即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又不违背税法的规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