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全面的私车公用涉税处理.doc
上传人:灵慧****89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72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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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私车公用涉税处理【问题提出】“私车公用”是目前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对其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产生疑问。“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的特殊性,其相关费用的涉税问题也就成为税企争议的焦点: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法律规定】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从实质上看,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动产租赁发票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但各地执行口径并不统一:1.吉林长春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7号《关于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相关税费的公告》规定:“一、代征范围国家税务局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以实际征收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代征个人所得税。二、适用税(费)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率征收,其中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域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教育费附加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3%的费率征收。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2%的费率征收。4、个人所得税(单位纳税人除外)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依1.5%的预征率预征,纳税人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地税机关进行汇算清缴。”长春市地区纳税人依据7号公告去税务机关代开汽车租赁发票,租赁费和汽油费,过路费等可税前扣除。2.浙江宁波《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3.山东青岛青岛市地税局发布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常认定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私车公用”费用支出,相应增值税进项税也不得抵扣。三、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