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及税前扣除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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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及税前扣除案例一、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对相关政策给予了明确,该文件第一条明确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这里明确了哪些企业有参保资格,是否必须参保。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这里明确了该基金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并要求单独设立账户,单独管理,不过在实务中还要看地方上是否出台了实施办法。大部分地区都是要求企业自主管理或者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但也有部分地区要求统一上交,统一管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津劳字[2001]317号)第五条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根据经济能力自主决定,自行管理。第六条规定企业也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第八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须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玉林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发〔2003〕1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向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和缴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年初一次性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各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该文件规定了是为全体员工支付的,引申意思就是给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社〔2002〕18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比例4%,这里是5%,说明只要企业是按国家规定最高比例以下支付的,则都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案例】某企业(该企业给全体员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直接给员工报销未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点的医疗费用3万元,计入了职工福利费。在税务稽查中发现,税务人员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项支出。会员电话询问税务人员的处理是否正确。【分析】税务人员的处理正确,该项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且该项支出不是从补充医疗保险专项账户中列支的,所以不得税前扣除。为规避该风险,企业应当根据当地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含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从上述可以明显的看出直接报销未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点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三、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规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免税项目来看,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间如何确定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从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来看,该项支出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