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敏感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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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敏感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发布时间:2022-01-20T08:04:30.893Z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30期作者:李芳[导读]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泄漏事件越来越频繁,尤其侵害敏感个人信息对个人造成的损害难以弥补。2021年8月20日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现了对敏感个人信息的明确立法保护;为数字化时代又增添了一层保护膜。虽然个人敏感信息有了宏观的立法规定,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司法实践的具体实施可能存在一定的过渡期。本文从敏感个人信息的立法现状、概述、侵权责任保护方面阐述了对个人敏感信息的民法保护。李芳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500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泄漏事件越来越频繁,尤其侵害敏感个人信息对个人造成的损害难以弥补。2021年8月20日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现了对敏感个人信息的明确立法保护;为数字化时代又增添了一层保护膜。虽然个人敏感信息有了宏观的立法规定,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司法实践的具体实施可能存在一定的过渡期。本文从敏感个人信息的立法现状、概述、侵权责任保护方面阐述了对个人敏感信息的民法保护。关键词: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侵权损害研究背景1以及我国立法现状问题1.1的提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数字时代化。消费几乎全靠手机支付。但是随着支付app的不断升级,人脸识别即可支付;除此之外,小区物业也通过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方便业主进出小区。科技的进步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会危及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去年,人脸识别第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在学界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人脸识别中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是否遵循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1]。我1.2国立法现状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了规定,体现在第二章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首先规定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大致范畴,以人格尊严、财产安全为标准以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在特定目的以及充分必要性且采取了严格的保护方案的前提下才可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其次,同意要件:要单独取得个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需要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再之是一些其他规定。如果敏感个人信息遭受侵害,还可以结合《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进行保护[2]。在此之前,2012年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打开了我国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闸门。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2问题敏感个人信息的定2.1义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按照个人的主观理解就是“使人敏感的信息”。如果照此理解,每个人的主观感知是不一样的,就无法衡量标准。虽然法条并没有明确“敏感”是以何种为标准来判定,但以主观意识来判断显然是不符合立法意旨的。有学者提出以权益侵害风险为基准来判断,即容易导致侵害的发生,即使不一定发生侵害,其一定存在侵害的风险[3]。因为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性,所以其权益侵害的风险门槛自然很低,那么造成的损害标准只要达到一般即可。有学者通过静态列举模式和动态情景模式来进行定义,静态列举其中一项标准就是上述的权益侵害风险,另外一项是指歧视标准,是指个人信息被泄漏之后暴露了信息主体,由此可能使个人遭受不平等对待;动态情景模式是指通过特定的场景来确定[4]。敏感个人信息的2.2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涉及人格尊严、财产安全以及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首先,在《宪法》中对人格尊严进行了规定,由此可见它的重要性。其次,财产安全方面,当敏感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时候,无疑会损失相应的财产。最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取得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我认为应该和监护制度一样,通过具体的规则来规制父母或者监护人,以防父母或者监护人滥用同意权,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敏感个人信息2.3与隐私权的区别隐私权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隐私权和敏感个人信息对我们来说都是同等的重要,同时也存在交叉,但并不代表二者就可以等同。二者的范围不同,隐私是完全不想让人知道的,而敏感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的书面同意是可以进行处理的,也就是敏感个人信息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公开的。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从上述隐私权的不可公开性,具有排他性,隐私权是绝对性的权利。而个人敏感信息其归属于个人信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不能把它归为权利[5],上述提到的敏感个人信息符合特定条件可以被处理,也就是其本质上具有公开性,这样就不具备排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