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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签标注要求产品标签相关法规1、标识标注一、产品标识的概念二、产品标识的构成四、产品标识的作用五、产品标识的禁止行为规范六、产品标识标注要求基本要求3、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A,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4、标识应清晰、牢固、易于识别;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模糊或者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别。应清楚持久地印刷在形成反差的基底上。(颜色应醒目、突出、易使消费者特别注意并能迅速识别)耐久性和可用性(寿命期内清晰可见)5.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6.本办法与相关法、强制性标准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7.产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a.利用字体太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b.擅自涂改标识中的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c.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具体要求一、产品名称是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a.应使用中文标签的最上方包装的主要版面b.应准确、清晰、不含糊不清、令人误解1.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2.与产品的标准一致;3.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允许使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前提是不被用户、消费者误解;4.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对产品有要求的按规定执行。*主要展示版面消费者购买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塑料袋的正面长方形扁盒的正面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侧面正方体形包装物或正方体形包装容器的任意侧面圆柱形盒的包装物或圆柱形包装容器的圆柱体面扁圆形包装物或扁圆形容器的圆周面瓶形或圆罐形包装容器的瓶盖或顶盖,也可视为主要展示版面之一。二、生产者名称、地址(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3)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企业另有规定)(5)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商:通常定义为产品的制造商。一些欧盟国家定义为进口商(销售商)以及将产品推向市场的最终企业。制造商:(生产)制造:用人工使原材料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出品:制造出来产品。授权:把权力委托给人或机构代为执行。委托:请别人代办。三、合格证明四、标准编号五、规格、等级六、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七、警示说明、警示标志/包装(运输)标识、储运注意事项注意:1.标志的制作材料;2.警示的内容、方式和强度;3.警示的时间、对象;4.产品的售后警示责任;5.关于明显危险无警告义务法则。标志、符号和文字说明应当符合有效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图形符号一类标志的应用应优先于文字信息。标志的制作材料应能满足不同环境的要求,选用耐用、防水的材料,避免使用光照后易脱色和易燃的材料。a.标注应醒目,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b.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用相似,可选择标注;c.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准倒置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要求,以保证产品安全,要求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注意:警示信息宜放在最适宜的位置强调安全警示和任何其他有关安全的信息,建议使用较大字号或不同字体,或其他突出醒目的方法,可参照GB5296.1。字体和字号宜清晰,尽可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