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子女名下(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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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子女名下(5篇)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篇一甲方:乙方:丙方: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充分协商,就三方共同投资购买房屋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小区栋单元层号单元房一套,房产总价款。二.出资金额:房屋价款元,由甲方丙三方共同出资,出资比例为1:1:1。所有资金三方均应按比例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方的账户内。以方的名义支付,当时发生当时支付。三.产权比例:甲乙丙三方各享有此房屋产权的1/3。四.物业考察购买:甲乙丙三方共同对所购房屋进行了实地考察并达成共同购买协议。五.购买房屋的法律文件的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及委托授权:(甲乙丙)方委托(甲乙丙)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购房手续及款项的支付;房屋预售合同等相法律关文件的签署;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气开通入户等所有相关手续。六.房屋产权证的签名、办理、保管:房屋产权证署名方“”,由方依法办理,并由方妥善保管。七.物业费、装修装饰等由此房屋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办理共同承担即各1/3。八.物业管理,出租、出售及收益分配比例: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负责所购房屋管理、维护、出租、出卖等事宜;出租价格、出售价格及出售时间由三方共同商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做主,收益比例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九.购置物业税费承担:购房、产权登记所支付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中介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丙三方各承担1/3。十.物权行使:甲乙丙三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如有一方依法书面授权,另两方可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三方书面同意。十一.如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丙三方享受或承担1/3。在同等条件下(市场价或经双方认可的评估价),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但交易价格按市场价,买方承担各项过户的费用。特别说明:此房屋经甲乙丙三方根据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共同约定继续持有或出售,限售时间为5年,若市场发生较大的不利情况,三方共同讨论可不受5年限售的约束。十二.争议解决办法: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而产生的争议,先由三方协商解决,如十五日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提交本辖区仲裁委员会裁决。十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四.违约责任: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两方赔偿因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十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篇二父母出资和子女共同购房的房产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第字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禾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叶某。上诉人禾某因按份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禾某之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马某、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马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马某、叶某与马叶某是父母子女关系。马某、叶某曾于2001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水清一村某号502室的房屋,三口之家在此居住。马叶某和禾某结婚生子以后也一直与马某、叶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2006年初,马叶某向马某、叶某提出用上述房屋置换一套面积大的房子,由于无力单独购买住房,请求马某、叶某与其共同购买。马某、叶某表示同意,并将上述房屋出售。同年3月21日,马叶某、禾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与马某、叶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某弄5号702室房屋,购房总价人民币(下同)890,000元。其中,马某、叶某分两次出资购房款498,000元,其余购房款由马叶某、禾某以商业贷款100,000元和公积金贷款200,000元等方式筹集支付。结合购房所需的其他税费,双方为购买该房屋共计支付了926,751元。2007年9月4日,马某、叶某又给付马叶某、禾某80,000元用于提前归还商业贷款。马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