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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论文专业法学学号W510118120354姓名张宇成绩初审意见初审老师签名:评审意见评审老师签名:备注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摘要: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社会矛盾也变得复杂,不作为犯罪的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不作为犯罪的治理已成为了现如今我国刑事治理中一个非常困难且重要的领域。不作为犯罪中的犯罪的理论与不作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确立,范围以及成因与其中的刑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在本论文中将不作为犯罪作为研究的重点,主要讨论不作为犯罪的评价依据以及评判标准,讨论的理论能够帮助我国更容易的进行不作为犯罪的司法实践。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义务;评判标准1.引言一般刑法中通常规定犯罪行为包括不作为与作为。在我国日常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人口基数偏大,作为犯罪的犯罪比率要远远高于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比率,但这并不代表不作为犯罪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如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如果一旦成立,其危害的后果通常比作为犯罪还要严重。由于这种犯罪是隐藏的,因此通常不容易被察觉到,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并且,不作为犯罪会严重损害政府正面形象和公信力,使广大人们对于政府行政职能产生误解,对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所有这些都说明了不作为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2.相关概念界定2.1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是研究不作为犯罪主要理论依据。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不作为是一种特殊的情况,具有三个特征。首先它是义务的来源。任何作为犯罪都可以找到相应的不作为义务,而相反的任何不作为的犯罪都可以履行相应的作为义务[]。其次是法定性。社会生活中有很多义务,这些义务根据各自的调整标准而有所不同。道德义务来自道德要求,受道德规范约束调节;习惯义务来自习惯惯例,并受此不成文规则的约束;法律义务来自法律规定,受法律约束。因此在这种程度上不作为犯罪的义务的来源必须是法律。最后是刑事强制性。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原因是违反了作为义务,一旦违反了这种义务,司法部门必须立案侦查,由国家的法律强制保护实施,也就是刑事的强制性。2.2主要国家立法比较基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不同国家的刑法也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而言,我国的不作为义务基础的问题已趋向于形成了行为义务的理论。在美国和英国法系的立法传统中,纯粹的作为与不作为之间通常没有区别。但是从法理学上看,我们可以看到,对某些罪行的惩罚仍然是有区别的在于纯粹的作为与不作为之间。如果自然行为人因为自身的疏漏而没有依照法律法规,亦或是按照其特殊地位及身份应尽的作为义务,那么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自然行为人就有着相同的法律责任[]。例如,急诊中心的医生由于轮班期间的嬉戏而不能及时救治重病患者,从而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尽管主审法官裁定,不作为犯罪的被告故意不履行其义务,最终可以判处犯有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原因是“被告人有过失”。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不作为,则明确将不作为视为犯罪;如果法律将行为视为义务,则它可能单独成为义务的起因。在大陆法系中,德国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更加完善,而且这种完整性也是受到不同教义深刻影响的若干变化的结果。20世纪初,德国刑法已经规定自然行为人有避免后果的义务。1925年的刑事法案规定,当行为者因无所作为,也就是不作为而造成与行为相同的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时,该行为者必须承担与犯罪相同的惩罚。1927年的《刑法项目》规定,可以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但不能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人”理论认为,并不是所有不作为都可以与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法律上有义务防止结果发生的人,才有可能避免结果的保证人的义务。日本的学说和法理学一直认为不作为犯罪与作为义务有着相同程度的理论的价值。昭和时代刑法修正案的初稿规定,不作为行为人应承担与行为人相同的刑事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以前对其刑法修正案的修正案草案载有关于作为和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在我国的历史刑法中,于不作为犯罪的一般界定不算完整,甚至没有任何标记为“不作为”的地方。随着对不作为犯罪特别是刑法领域中不作为犯罪的深入研究,受外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学者们开始关注这些问题。1997年的《刑法典》确立了刑罚法,有些国家领导主张这样做,因此有人主张诉诸外国立法,并在中国刑法中增加了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一般规定,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刑法的需要,也是实施犯罪的法律处罚原则和保护新时期人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中国目前在台湾关于不作为的义务的规定与德国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常接近,因此,台湾在《刑法》对台湾不作为的罪行所适用的一般规定受制于对台湾的不作为的罪行。3.不作为犯罪依据3.1成立范围首先作为一项义务,不作为犯罪的确立范围是不作为犯罪确立的关键。首先很明显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