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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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万志鹏万志鹏(1976—),男,祖籍湖北黄陂,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湖南411105)引言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旧派与新派两大阵营的对峙。旧派又称为古典学派,可分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前期旧派以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由于旧派理论未能阻止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犯罪浪潮,新派于19世纪末兴起,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牧野英一等人为代表。为反驳新派观点,后期旧派也于19世纪末形成,以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人为代表。也有人把贝卡里亚、边沁归为启蒙主义刑法学派,而不将其归为古典学派,因为,其一:这两人的思想主要是受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其二:他们主张的预防论思想与黑格尔等古典学派人物主张的报应主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旧派与新派的学术背景及主要分歧旧派学者主要从法规范学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法的正义性,论证刑法的存在理由及实定法上的建构。前期旧派是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刑法的斗争中形成的。贝卡里亚最先吹响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责自负等现代法治主义刑法理念的号角,反对酷刑和刑讯,将刑法推进到了科学时代.他主张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应以预防犯罪为依据。边沁继承并发扬了贝卡里亚的思想,他以哲学上功利主义为方法论,运用抽象思辩和逻辑演算的方法深入研究了刑罚理论,也是预防论者。费尔巴哈则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重视刑罚对社会一般人的威吓作用,被认为是一般预防论中的立法威吓论者。与前三者不同的是,同为旧派学者的康德和黑格尔则在刑罚论上持报应主义,康德是等量(一说等害)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者,黑格尔是等价报应主义(一说等质)和法律报应主义者,但二者都是绝对报应主义者,即刑罚只是对犯罪的回应,绝不为其他什么别的原因而存在。二者都坚持理性人和自由意志观点。综上,前期旧派一般都认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刑罚是对自由人违反刑法的理性反动.犯罪是违反法律,也是违背道德的无价值行为。刑罚对犯罪予以惩罚是报应的需要或是预防一般人犯罪的需要(这一点上旧派学者内部之间有报应论和功利论的尖锐分歧)。一般而言,旧派学者都坚持意志自由论、抽象的行为人论、行为主义、道义责任论.新派学者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观察刑法的合目的性。新派创始人之一龙勃罗梭是犯罪学人类学鼻祖,他主要从事的是犯罪原因学(狭义的犯罪学)研究,他认为犯罪主要是人的生物因素起作用,并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论。他的弟子菲利继承并发展了他的理论,提出了犯罪发生的三原因论(即个人因素、社会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和犯罪饱和理论.菲利十分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刑罚措施对付犯罪几乎是无效的,治理犯罪应主要致力于消除犯罪的社会原因,因而被后世归为刑事(犯罪)社会学派。菲利同时也是刑法学家,曾起草意大利1922年刑法,因过于反映激进的实证学派观点而未能通过。菲利主张取消刑罚的概念,代之以“社会防卫措施”。菲利的学生加罗伐洛也是犯罪社会学派人物,其主要贡献是第一次将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并提出著名的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类。李斯特也是集犯罪学家与刑法学家于一身,提出犯罪原因论上的二元论论(即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并十分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和治理犯罪的社会因素.他提出了著名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一口号.在刑罚观上,主张“应受刑罚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刑罚有威慑、改善、隔离三种效果,刑罚应以教育、挽救、改造犯罪人为任务,并提出了“矫正可以矫正者,不可矫正者使之不为害”的个别预防方针,被认为是教育刑、目的刑的提倡者。综上,新派学者一般都反对自由意志论,主张人犯罪是诸多自然及社会环境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即所谓“决定论”,注重从犯罪人的角度研究犯罪、刑法和刑罚,大多持行为人主义、目的主义、特别预防论、社会责任论。犯罪论上的差别在犯罪论,旧派与新派的主要对立表现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旧派一般持客观主义立场,以客观的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来认识和看待犯罪,认为刑法上处罚的对象是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正是因为有此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结果,才对该人科处刑罚。即行为主义。新派一般持主观主义立场,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来看待犯罪,认为犯罪的本质、也就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危险的反社会性格或人格,这种危险性格是危害社会的因素,因而主张刑法的对象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因为离开了行为人这个载体去处罚行为本身是毫无意义也是不可想象的,即行为人主义。但新派又承认,对人身危险性的判断离不开行为人的客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