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借款利息支出应以发票为扣除凭证.doc
上传人:努力****梓颖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6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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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借款利息支出应以发票为扣除凭证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将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为扣除凭证有关事项与大家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一、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简而言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特别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其中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思考:纳税人实际发生未取得发票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