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休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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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休假制度民营医院休假制度为了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对本院的考勤与各种休假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考勤1、员工必须自己签到上班,不得代理签到。因工作需要,无法签到,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到。2、员工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如有发生,除绩效考核规定处理外,并按以下规定再处理。(1)迟到或早退、脱岗、串岗超过5分钟(包括5分钟)者,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发现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扣发一天基本工资,累计三次者,扣发一天基本工资。(2)迟到或早退、脱岗、串岗超过30分钟(包括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论处。3、员工如因急事不能按时上班,需在第一时间报请科室主任或部门主任以上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以病、事假处理,否则以旷工论处。(1)每月旷工半天,扣除当月10%的基本工资。(2)每月旷工壹-两天,扣除当月20%-30%的基本工资。(3)每月旷工达三天以上(包括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二)病假、事假、休假1、病假:需提交病情证明书,(必须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医保医院提供)。对于普通疾病(如感冒发烧、肠胃炎)须于上班后15分钟内与办公室联系申请病假,并在病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条及有关证明。病假四天以内者,先按医院规定抵销每人每月4天的休息日。第五天起,扣发相应的工资的40%(按天计算)。工伤视具体情况(有无责任或自负责任程度),由院领导研究决定。2、事假:职工请事假需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两天以上需经院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而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事假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也可先抵销每人每月4天的休息日,第五天起按天扣发相应的工资。3、休假:实行每周休息一天和年休假制。3.1每周休息一天,具体休息时间由医院统一安排。3.2年休假:(1)连续工作满壹年以上,省内人员(不含梅州市及其各县市)和外省人员可享受年休假。除院方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放弃休假,可补助相应加班工资以外,其他情况一律安排休假。省内人员(不含梅州市)可享受七天的年休假,外省人员如路程超过500公里(以大埔为起点),可享受十天年休假,如路程不足500公里,则享受七天年休假。休假期间发基本工资,报销一次单程路费。年休不得超假,特殊情况报院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2)员工欲休年休假,必须提前两周逐级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经领导研究批准后正式休假。4、婚、丧假4.1婚假:员工结婚可连续休息一周,只享受基本工资。4.2丧假:仅限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连续休息三天,旁系亲属可休息一天,另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只享受基本工资。5、产假:医院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聘用怀孕女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女职工,可享受四个月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的70%。四个月产假满后不能上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民营医院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2016-09-1920:47|#2楼为加强我院内部管理,规范职工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根据绥卫发[2004]9号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院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1.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请消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2.各科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将当月考勤表及各类假条送交人事部。3.职工请假二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三天及三天以上者由主管院长批准,科主任、护士长请假,须经主管院长批准。3.对无故迟到,早退人员要批评教育,并按规定扣发工薪或绩效工资。对旷工者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直至除名。(一)工龄假按绥办发(1997)30号文件规定上,职工工作年限达6-10年,每年休假5天;11-20年,每年休假10天;21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工龄假由科室自主安排,当年有效。(二)探亲假按(1981-03-14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文件规定执行,凡符合条件休探亲假,只能一次性休假,不得代请其它假期。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假45天,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超出本人工资30%的部份报销。(三)婚假: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车船④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四)产假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