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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培训讲课稿就在昨天,一位纳税人来电咨询,因为法人的原因公司2020年度纳税信用被判为D级,发票不够用,已经连续一年没有新的失信行为了,能适用最新的政策进行信用修复吗?大家觉得能不能呢?不用着急,让我们带着这个问题一起去学习一下。在2021年6月份,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强调指出,在税务监管领域,要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提出让“守信者走健步阳光道”,“失信者要过独木桥”。纳税信用在发票领购、享受税费优惠、融资贷款等方面产生着较大的影响,所以纳税信用能不能更正?如果可以更正有哪些方式?如何进行操作?就是我们今天学习的重点。今天的课程将会通过5个环节去进行,前4个环节分别对应的是4种更正方式,重点学习他们的适用对象、申请时限、办理途径、操作界面、申请资料和工作时限。第5部分呢则是一个横向的总结,以便于区分。先来看第一章节,如果没有纳税信用怎么办?不用担心,补评,可以无中生有。补评所适用的对象,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文第一条,纳税人因《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办法》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文,其中第三项是因涉嫌是说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第四项是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第五项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文新增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这个文件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所以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今年他是可以申请2019年的纳税信用补评的。结合上面这两个文件,我们可以得出补平所适用的对象有三个,一是符合《办法》第17条3、4、5项所列情形解除的,二是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三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2019年度后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这是补评的适用对象,它的办理途径有两种,一个是可以通过现场办理,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交两份《纳税信用补平申请表》,另一个是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办理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结。这是电子税务局的一个办理界面,登陆后通过我要办税-纳税信用-信用管理,里面有4种更正方式的办理模块,待会儿我们会看到。接下来是信用评价结果还没出,但发现细项有问题怎么办?复核可以帮助纳税人有备无患。在电子税务局的我要查询板块,有两种查询,一个是以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另一个是指标预评情况查询。现在的纳税信用实施动态管理,逐月推送信用指标信息,帮助纳税人及时的去查看自己的一个失信情况,也可以更快的去进行纠正。所以,在指标预评情况查询时发现对某项指标评价结果有异议,那么就可以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的3月份提出复核的申请。所以,复核的适用对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复核的办理途径、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都跟补评相类似。在这张图中可以看到,通过刚刚的信用管理进来之后,就是一个这样的界面,不仅有复核的申请,还有其他三种更正方式的申请,还有纳税信用证明的开具,都可以在这里进行办理。跟复核相类似的,还有纳税信用的复评。复评,是信用评价已经出了,才发现有误怎么办?所以复评的适用对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这个表单已经废止,现在用的是新文件里跟复核一样的申请表单。两者都是对纳税信用指标有异议的,但复核是在评价结果还没出,评价年度的次年3月份提出申请。复评则是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一般也就是4月公布结果后一直到12月31日。这两种情形,在时间上可以很好的进行一个区分。办理途径、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也是跟复核一样的。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今天的重点-修复。失信已经被纠正,纳税信用的处理方式。用再爱一次来形容的话也是非常贴切的。修复的适用对象非常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