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法规(DOC 5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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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法规TOC\o"1-1"\h\z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1关于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3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7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8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18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问题的谈话22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号)29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35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37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一)38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对外技术合作的意见39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40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42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2001)44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45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50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依法运作、严格自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应当以发起方式设立。三、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除需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规范证券投资行为申请人已在证券交易所开户并从事权益类证券投资活动的,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二)自觉接受监管已提交自律承诺书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基本情况,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申请人名称与从事业务性质;(2)资金帐户与股东帐户(自有与委托管理帐户及其关联帐户);(3)对证券交易行为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详细情况;(4)证券投资管理制度;(5)最近3年从业遵规守法情况;(6)机构法人与其股东及参股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自律承诺书;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其补充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材料提交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开展准备工作已提交自律承诺书和相关备案材料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期间,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就完善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等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并应在其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申请人遵守自律承诺书的情况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对申请人证券投资与交易行为进行监控。五、申请人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日期到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2个月。在本通知印发以前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已正式提交设立申请的除外。六、受理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前,中国证监会将向证券交易所、相关派出机构了解申请人提交、遵守自律承诺书的情况以及最近1年内证券投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经了解发现申请人有不遵守其自律承诺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申请,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另行调查处理。七、承担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原则上比照以上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确有特殊情况的,视具体情况个别另行处理。八、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制作和上报事宜另行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返回关于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2001-6-29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基金部[2001]33号2001-6-29各证券监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