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论刑事案件中民办大学管理人员的身份论刑事案件中民办大学管理人员的身份摘要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对民办大学法律地位的认定有失合法、合理。“特殊”民办大学与普通民办大学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刑事案件中其管理人员的身份应根据具体职务区别对待,不应一概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定罪量刑。关键词“特殊”民办大学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作者简介:高华,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硕士学位;张屠思尊,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11-02随着国家教育体制的改革,大学有了公办大学和民办大学之分,司法实践中公办大学和民办大学管理人员的身份也已明确。但目前还有一类处于中间状态的大学,虽是民办大学,但由于其资产来源及组建的特殊性,又同时被认定为事业单位。因此,这类“特殊”民办大学的管理人员在涉嫌贪污、受贿等刑事案件时,身份的认定存在争议。若直接将其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定罪量刑是否合法合理?一、“特殊”民办大学的性质本文所论述的是一类处于中间状态的“特殊”民办大学。如浙江某民办大学,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早成立并经国家教育部首批批准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民办高校之一,被认定为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开办的事业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后根据浙江省政府文件精神,将浙江省另几所公办院校联合组并入该校,但未改变其民办大学的性质及运行模式。以该民办大学为例,“特殊”民办大学相对于普通民办大学的异同点主要在于:(1)普通民办大学由私人或私立机构设立开办;该“特殊”民办大学由政协办公厅开办,并由省政协的领导人担任学校董事长。(2)普通民办大学主要由民间资本所维持经营,主要经费来源仰赖学费、捐款、募款等资金;该“特殊”民办大学的主要资产由原有的几所公办院校无偿划拨组成,原有几所公办院校的财产所有权无偿转移至该学校。(3)大部分民办大学都受到国家不同程度的财政补贴,虽然各个学校得到的财政补贴数额不尽相同;该“特殊”民办大学也接受国家财政补贴;(4)普通民办大学多为董事会运作模式,该“特殊”民办大学也实行董事会运作模式。尽管此类“特殊”民办大学在实践中与普通民办大学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大区别,但法律并未对此类特殊的民办大学作出特别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大学应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畴。《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也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民办高校既非国家机关,也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而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可见事业单位需满足以下两条件之一: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并不包含政协。同时“特殊”民办大学的财产虽有一部分来源于原公办院校的财产,但自院校合并起财产所有权均已转移至该民办大学,不再属于国有资产。因此“特殊”民办大学不符合成为事业单位的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实践中将此类“特殊”民办大学认定为事业单位的行为欠妥当,缺乏法律依据。二、“特殊”民办大学管理人员的身份应区别对待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那么“特殊”民办大学的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以上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以目前实践中此类“特殊”民办大学被认定为事业单位的情形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特殊”民办大学的管理人员是否从事公务即为其可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关键所在。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认定,对《刑法》第93条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