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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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全文中山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全文2018-09-1614:02:33小编:admin中山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山大学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以“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为人才培养目标,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章学校基本概况第三条学校全称:中山大学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58第五条校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校区南校园、北校园、东校园)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校区)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分析生、博士分析生第七条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第八条办学历史和战略目标:中山大学由孙中山先生亲手创立。2001年,原中山大学和原中山医科大学合并组成现在的中山大学。学校的战略目标是建设文理医工各具特色、融合发展,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世界一流大学。第九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中山大学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第十一条我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第十二条我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宣传组。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第四章招生计划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学校办学条件,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以进行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录取等问题。第十六条我校以统一代码(10558)进行招生。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七条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调档;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调档。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政治思想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分数优先原则且无专业志愿级差。第十八条调档时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且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第十九条专业录取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实际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录取规则,级差分为2分、1分、1分、1分、1分,即第二志愿减去2分、第三志愿减去3分、第四志愿减去4分、第五志愿减去5分、第六志愿减去6分与第一志愿考生按成绩排序录取。第二十条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医学类只录取填报有该类志愿的考生。护理学专业以提前批或单独代码方式录取,入校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第二十一条在非平行投档省份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且须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平行投档省份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计划,调配到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第二十二条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我校根据各省级招办要求确定后执行。第二十三条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核工程与核技术(中法合作办学)专业以外,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第二十四条录取时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第六章其他类招生第二十五条少数民族班学生的招收,从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区、市)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第二十六条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的规定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分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第二十八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