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免缴哪些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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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个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免缴哪些税?(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2018年3月31日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完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完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填报。现将个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在税收实务中,常常发生个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的情形。一般地,我们需要掌握个人将财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如何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税种的知识点,以免多缴税或者缴错税,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1.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因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均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项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显然,财税〔2016〕36号是对财税[2009]111号文件有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有关政策的延续。综上,纳税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无偿赠与股权、股票(1)无偿赠与股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因股权转让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征收增值税(【注】详细分析见本公众号《【20160801每日一税】营改增后股权转让不缴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股权转让既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无偿赠与也就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纳税人将股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无偿赠与股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显然,营改增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是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延续。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将其持有的股票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属于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但也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二、个人所得税1.无偿赠与房屋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根据以上规定,自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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