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读后感五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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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后感五篇范文第一篇:《西窗法雨》读后感《西窗法雨》读后感想起刚进大一学习法理学的第一堂课时,通过老师的推荐我结识了《西窗法雨》这本书,仅仅是书名就透露着宁静而深邃的味道,浅显易懂的书名。此时读完这本书我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作者刘星透过西方世界这扇窗,向我们讲述了关于法的故事、道理。开的是“西窗”,下的是““小,作者本书的文字犹如书名一样,沉稳而又宁静,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意。可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读着读着,我就被带入了那法的世界,他讲着西方的法律,却又像是在讲“雨”也小。一纸千于字,挺低调的。中国的现状,让人时时思考中国的问题。作者是研究西方法理学的学者,对法律问题,他不仅讨论法律的制定,而且讨论为什么、凭什么制定这些法律。小故事,告诉我们大道理。这些是我对此书的总体感悟。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其实,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从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这不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从发展趋势上看,虽然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废除了又恢复,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了。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死刑是不能废除,这是对待杀人犯的最好方法。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忏悔使之能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在随笔《活的法律》使我对法律有了重新认识。如文中所说我们总把法律和国家权力、法院联系起来.但是,如果从一个人一生所遵循的行为规则以及整个社会所主要依赖的规则来看,与国家权力和法院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规则好像并不是发挥主要作用的规则。我们往往关注的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而是日常生活中的规则也就是活的法律。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处处存在法律,而这种法律不过是活的而已,不是国家或法院规定的。法律因该是活的,活在我们的心中和生活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这样人们才会更好的去关注和遵守它。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这是个奇怪的问题。如西方人所言为了社会有条不紊、井井有序人们应该遵守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必须要有一个权威,这个权威是放在法律上的。在我们的观念中法律是维护秩序和正义的,它是公平的象征。但法律真正能体现公平与正义吗?这值得我们思考,法律有时使用暴力来要求人们守法,导致人们害怕法律。难道这样的法律还值得我们去遵守吗?如果有一天法律能真正体现自身的公平与正义,那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就会发生改变。这些就是我读完这本书的感想,我觉得此书不仅仅是法学者的启蒙读物。不管你是学法律的,还是不是学法律的读完此书都有很大的收获。小故事大道理带我们走进的是另一个世界――法的世界。西窗法雨》一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了西方的法律,使我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并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到一些个人对“法”的看法。由于这本书各篇文章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因而读书体会也是零零散散。当我读到有体会时,就写下来。写完再将这些体会联系起来。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很有限,所写的感悟缺乏一个法律人应有的“法言法语”,甚至有一些很幼稚。但无论如何,记下的,都是自己最真实的感受。《苏格拉底的慎重》中,谈到苏格拉底的死。在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当时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其实,法律的制定,都只能使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受损。因而,法律无所谓对错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对公正。苏格拉底选择死,是觉得自己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即使他知道当时制定的法律有诸多弊端,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