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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的目的与内容一、税收征收管理的目的二、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一、税收征收管理的目的就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二、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㈠税籍管理㈡税源监控㈢税款征收㈣税务稽查㈤税收奖励与税收处罚第二节税籍管理制度一、税务登记制度二、个人的税籍管理问题一、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设立、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控范围的一种证明。实行税务登记,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和控制税源,合理地配置征收管理资源,开展征收管理活动。㈠税务登记的种类与程序⒈设立税务登记也称开业税务登记,主要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⒉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⒊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终止或作为纳税主体资格消亡,或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情形时,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注销登记。⒋扣缴义务登记是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的扣缴登记。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⒍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⒎非正常户的处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且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㈡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从事经济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律文书。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有利于发挥税务登记的作用。主要内容是:(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2)纳税人在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3)纳税人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㈢税务登记管理的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二、个人的税籍管理问题中国目前对个人未实行税务登记制度。对从事独立劳动的个人,一般由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单独建立纳税人档案。对从事非独立劳动的个人,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额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在受理后建立纳税人档案。第三节税源监控制度一、流量税的税源监控:簿籍管理制度二、流量税的税源监控:税控装置三、存量税的税源监控:财产登记制度四、税源监控的信息匹配系统一、流量税的税源监控:簿籍管理制度㈠发票管理制度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也是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税源监控的基础资料。⒈发票印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⒉发票领购管理(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2)临时需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3)临时到外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⒊发票开具管理(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3)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