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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标准化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以服务社会、服务企业和服务经济发展需要为宗旨,贯彻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和协调推进的原则。第四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贯彻实施,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技术进步,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五条标准化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六条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1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制定相关标准。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颁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二)审批发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申报;(四)负责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五)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七)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八)审议、决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新闻出版总署标准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2(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负责与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申报的工作,并部署起草工作;(四)审核和批准行业标准立项;(五)负责组织新闻出版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工作;(六)开展行业标准的动态维护和标准符合性测试与评估工作;(七)负责新闻出版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实施,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指导其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九)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十)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十一)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新闻出版总署各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提出制定、修订新闻出版领域标准的立项建议;(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3及监督检查;(四)协助新闻出版总署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第十条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提出制定、修订新闻出版领域标准的立项建议;(三)在本地区范围内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四)对本地区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五)在本地区范围内协助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第十一条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新闻出版总署归口管理的在本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按技术归口管理原则划分工作范围,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研究起草本专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三)分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需求,广泛征集标准立项建议,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标准化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四)按照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4(五)负责对组织起草的标准的专业内容和文本质量进行审查;(六)组织对本专业领域的标准进行复审;(七)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对外交流工作,协助开展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八)承办新闻出版总署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第十二条新闻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