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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计划实施细则(优秀23篇)计划是为了达成特定目标或完成任务,通过提前做好思考和安排,以更有效地利用时间和资源。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计划来引导我们的行动。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和管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实现成功的关键之一。可以参考和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和方法,以提高计划的质量。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制定变得越来越重要,以下范文或许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学术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篇一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二)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1个子女后怀孕的;。(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九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的;。(三)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1人);。(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五)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第十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1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满24周岁,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且已年满4周岁的。第十二条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再婚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2个或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第十三条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不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或不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理。第十四条因违反条例规定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得因离婚、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减免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和行政处分。第十五条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条例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第十八条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在育龄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加强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