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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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题库四、简答题说明:更新至2023年3月试题;适用于2023年7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如下两点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述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答:(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损害求偿权;(6)成立维权组织权;(7)获取知识权;(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9)监督权。简要列举《价格法》禁止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答:(1)价格垄断行为。即经营者通过想到相到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价格欺诈行为。即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3)哄抬价格行为。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变相抬价、压价行为。即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答: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简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是什么?答:《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是,生产者须提出证据证明上述情形,也即生产者必须对其主张的免责事由举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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