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八篇检讨(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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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八篇检讨(5篇)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八篇检讨篇一partone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以下简称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报告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如:根据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报告人”,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任报告人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报告的法律规定被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取代,已无存在的实际价值,其迟迟没有被废止,明显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1传染病网络直报存在立法不足,导致网络直报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传染病网络直报相关的医疗法规中还存在未明确诊断标准、未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的具体登记项目和填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等问题。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登记簿。并没有规定登记项目及填写要求,缺少规范统一的格式,有调查显示,某地区各医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包含的基本项目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别,无法形成有效的传染病报告统计。二是法律对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形式多样,部分医院传染病登记项目设置不统一、填写不规范,不能满足传染病报告需求,在防止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迟报及减少医生工作量等方面不能发挥his应有的作用。部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没有很好地落实。2传染病报告制度缺少强制培训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往往重“医”轻“防”,医疗法规中侧重于医务人员医疗业务培训,缺少传染病报告强制培训内容,导致部分医务人员缺少传染病报告的意识和技能,对传染病报告的作用重视不够,医务人员在业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不到位,很难发挥传染病报告的“哨位”作用。3法律对传染病报告时限起点未明确,降低了报告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六部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二部分第七款都明确规定传染病的报告时限,涵盖了各类地点、责任人、报告方式等情况报告的时限要求,体现了传染病报告的特点。但由于法律规定缺少报告时限的起点规定,使报告时限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是依实验室检查出报告时间、影像学检查出报告时间还是依临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时间作为报告时限的起点,时间起点的不确定影响了报告的时限,延缓了报告的紧迫性、时效性。也导致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1传染病报告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不足,没有设定“漏报”情形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责任报告人的违法情形主要是隐瞒(瞒报)、缓报、谎报三种形式。但有分析显示传染病报告漏报率最高达到37.5%。漏报已成为责任报告人造成传染病报告失误的主要形式之一。但依据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漏报传染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有损于传染病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2传染病防治法规中关于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值得商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的”。在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属于医疗机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已由传染病防治法做出规定。原卫生部制定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超出传染病防治法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