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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在陵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秀希公司住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西路1号第三条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第四条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1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第七条公司由晋城市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壹个股东,股东住所为陵川县崇文镇开云街116号。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公司股东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交足。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晋城市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以现金形式出资,出资额为伍拾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2(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第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聘任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和更换由非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3(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股东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4(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