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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包括由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县财政局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是全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部门,对行政事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四)审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和收缴;(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九)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个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三)负责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卡片,及时办理采购、捐赠等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低值易耗品实行实物登记管理;(四)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申报工作;(六)负责用于经营资产的使用管理,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管理和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八)接受县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是县财政局具体管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管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按照中省市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优先配置经济、节能、环保的国产品牌。第十四条行政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