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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认定一、申办条件和时限纳税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在公安机关进行经营废旧物资的备案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纳税人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前,申请办理。二、申办填制文书和附送资料纳税人办理申请手续时,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书》、《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式一份),并附送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是否在公安机关备案。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开户银行许可证。4.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规格的纸张书写和复印,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三、审批权限和时限废旧物资回收免征增值税由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全部审批手续自收到纳税人申办资料且经审查无误之日起20日内完成。四、注意事项1.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2.回收经营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掌握现金的使用范围,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应采取银行转帐等方式,不得向出售人直接支付现金。对违反上述规定超限额支付现金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3.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购废旧物资需要支取的现金必须通过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基本帐户支取,对不通过该帐户支取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该帐户如发生变更,回收经营单位应于变更后两日内,将变更后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凡不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免税资格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