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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精细化,专业化协作生产不断加强,许多企业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常常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物资,然后将加工好的物资收回,或直接销售或自己使用。烟草企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其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消费税特定政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本文结合烟草企业实际,就委托加工物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总结。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准则规定,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同时结转成本差异。企业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二)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的差异,记入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烟草企业的委托加工主要有委托加工烟叶、委托加工烟丝和委托加工卷烟3种方式,举例说明如下。盈利企业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为卷烟工业企业,丙公司为烟叶复烤加工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企业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0年6月发生3笔委托加工业务,并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1.委托加工烟叶。6月1日,甲公司将收购的一批初烤烟叶委托丙公司加工形成片烟,这批初烤烟叶成本1000万元,支付加工费200万元。6月25日,委托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取得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委托加工烟丝。6月2日,甲公司因设备生产能力的局限,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烟丝,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烟叶等主要材料,烟叶实际成本2400万元,支付加工费400万元,其中包括乙公司代垫的辅助材料100万元。6月26日,委托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取得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将收回的烟丝全部用于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