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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灾区捐赠的自产产品如何纳税西北干旱、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2010年中国灾难不断,国家一次又一次号召全国人民与各企事业单位,发扬爱国精神,为灾区捐款捐物,国民的民族凝聚力空前高涨。企事业在弘扬爱国精神、捐款捐物的同时,应注意企业自身税务风险。下面笔者就企业向灾区捐赠自己生产的产品的财税处理,作一简单的梳理,以帮助企业在为社会服务时,合理的规避纳税风险。一、账务处理:将自有产品对外捐赠,属于非经营项目的支出,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二、税务处理增值税: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规定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的计税依据: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企业所得税:也应视同销售处理,其成本同时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填写在相关申报表中。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捐赠的商品作为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申报的同时,将营业外支出中捐赠支出的金额,填写在申请表中的相关栏目,如果捐赠渠道符合税法规定,则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三、案例说明例:某矿泉水生产企业2010年度为西北干旱地区捐赠自已生产的矿泉水5万箱,其捐赠通过红十字基金会在该市设立的办事机构捐出,该矿泉水近期的平均出厂销售价格为每箱30元,生产成本为每箱21元,2010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定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的账务及税务处理如下:1、捐赠当月增值税计算30×5×17%=25.5(万元)城建税25.5×7%=1.785(万元)教育费附加25.5×3=0.765(万元)2、捐赠当月的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1330500贷:库存商品105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5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7850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76503、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下列步骤进行(1)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视同销售收入的“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一栏中填写150万元。(2)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视同销售成本的“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一栏中填写105万元。(3)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营业外支出的“捐赠支出”一栏中填写133.05万元。(4)计算营业外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3.05-120=13.05万元(5)在纳税申报表附三中,“捐赠支出”的“账载金额”填写1330500,“税收金额”填写1200000,“调增金额”填写13050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