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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掺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入炉煤掺配管理,确保各发电企业锅炉的稳定燃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进一步规范入炉煤掺配的管理,努力降低发电成本,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燃料均为发电、供热用煤。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厂”。第二章掺配煤方案的制订第四条为确保锅炉燃烧的安全经济性,电厂在入炉煤掺配前,要对煤炭特性、锅炉以及相关设备做好掺烧可行性的论证,制订切实可行的掺配煤方案。第五条电厂根据锅炉掺配掺烧的实际需要,综合分析煤源、煤量、煤质、煤价、季节、运力等各方面影响因素,从煤炭采购开始制定进煤的优化方案,为掺配掺烧工作提供先决条件,保证煤炭供应的稳定性和进煤结构的合理性。第六条储煤场应满足煤炭存储和掺配条件,按要求可划分为:掺配作业煤场、流动周转煤场及合格煤储备煤场,必要时应建立临时煤场,也可将原煤仓作为掺配储存区。第七条对掺配煤场应按照国标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化验,掌握整个煤场的质量信息,建立掺配比数学模型,制定优化掺配方案。第八条电厂根据需要选择掺配指标,一般掺配指标主要有热值、水分、挥发分和硫分,加权平均计算可以满足一般的掺配需要。第三章掺配掺烧作业的实施第九条煤炭进厂后,值班人员要确定煤炭的品种、矿别、质量水平,填写《入厂煤数量和质量验收目测表》并将煤质结果及时通知输煤人员,以便确定是采取直接入炉或存入储煤场以待后期掺配的运行方式;在煤质状况未确定前,禁止直接入炉。第十条各电厂应建立煤场堆存动态管理台账和模拟图,详细记录存煤的矿别、数量、质量特性;并定期对煤场存煤进行采制样和化验,随时掌握煤场的质量和数量。第十一条入厂煤质量指标悬殊较大时,可按煤质优劣比例向煤场分层存放;上煤时斗轮机可采用“竖向取煤”运行方式,以达到二次掺配的目的。第十二条对分类存入煤场的煤炭,从煤场取料上煤时,可按优化掺配比例分别取料后输送筒仓,再从筒仓取煤入炉,但要注意掺配的均匀度。第十三条掺配过程中,运行人员要密切注意锅炉燃烧的工况变化,精心操作,缩短检查间隔,提高巡检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掺配后根据锅炉燃烧情况,及时查看化验数据,如发现煤炭掺配不合格或掺配方式存在问题,应及时调整掺配方案和掺配比例。第十五条跟踪分析掺配煤对锅炉燃烧的安全性及经济性的影响,对锅炉出现燃烧异常、炉膛结焦、飞灰可燃物增加等异常情况认真分析,调整掺配方案。第十六条各电厂要做好掺配煤原始台账,每月5日前做好上月掺配煤分析报告;生产技术部门定期对掺配煤的燃烧进行分析,提出锅炉工况调整的意见。第十七条严格按照作业流程做好入炉煤采制化工作,做好入炉煤机械采样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设备投入率不低于90%;保证入炉煤采样、制样和化验的准确性、及时性,为锅炉正常燃烧提供及时准确的指标信息。第十八条掺烧挥发分较高的褐煤要制定防止自燃的措施,如煤场储存的时间要求、定期巡视制度、输煤系统积煤积粉的清理等。第十九条煤泥的掺配不仅要注意掺配的均匀度,还要注重做好输煤系统下煤斗、碎煤机和给煤机的防止堵塞措施。第四章各电厂入炉煤最低热值第二十条根据各电厂锅炉校核煤种的指标及近三年实际入炉煤指标,结合煤炭市场情况,规定锅炉入炉煤最低热值。各发电企业入炉煤最低热值:(MJ/Kg)序号单位设计热值校核热值入炉煤最低热值1乌达热电18.1017.9815.0532卓资公司19.2518.1615.8903包头公司18.85218.1616.7264东华热电18.63418.1615.890第二十一条当入炉煤热值低于最低标准时,要及时调整,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当入炉煤热值连续3天低于最低标准时,要做专题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上报安全生产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电厂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入炉煤掺配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