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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第二条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第三条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第五条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第六条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附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编号新污染物名称CAS号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1.禁止生产。2.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例如:(1)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该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1763-23-1307-35-73.将PFOS类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2795-39-34.进口或出口PFOS类,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一和全氟辛基磺酰氟29457-72-5日起,禁止进出口。(PFOS类)29081-56-9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PFOS70225-14-8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56773-42-3物实施环境管理。251099-16-8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S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编号新污染物名称CAS号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2.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2)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3)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6)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剂等产品而制造聚四氟2.5二关化合物1—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PFOA类)(7)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3.将PFOA类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4.进口或出口PFOA类,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PFOA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A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编号新污染物名称CAS号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2)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3)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4)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将十溴二苯醚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三十溴二苯醚1163-19-53.进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十溴二苯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编号新污染物名称CAS号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1.禁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