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决策中的公民参与研究——以美、韩、芬三国为例的中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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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决策中的公民参与研究——以美、韩、芬三国为例的中期报告概述:环境决策是指针对环境相关问题制定和执行政策、法规、计划等的行为。公民参与环境决策是指政府在进行环境决策之前,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时间,让公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使社会大众可以了解、表达和直接参与环境决策,从而促进决策的科学、公正和可持续性。本文通过对美国、韩国、芬兰三国的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实践分析,旨在探讨公民参与对环境决策的影响,以及提出对我国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建议。一、美国的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实践美国是公民参与环境决策方面的先行者,其实践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国内外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逐渐升温,美国政府陆续制定一系列针对环境问题的法规,同时开展公民参与实验。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了公众参与联邦政府环境决策的基本程序,要求在政策制定和实施前,公开消息、接受意见,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订。第二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公民科学运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得到AirAct的支持,开展了大量的公民感知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积极参与并发挥了重要作用。1986年,《石油泄漏预防法》规定了美国环境保护署必须开展公民科学和民间监督,并于1996年签署了“科学家告知政府”法案,要求公众与政府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第三阶段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公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有所下降,但是美国环保机构逐渐将公众参与纳入决策程序,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修订环境规章制度等。2002年,美国环保署首次推出“增量主义”方法,即通过一系列集体决策方法,将公众利益纳入决策过程,从而增加可持续性。二、韩国的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实践韩国是公民参与环境决策方面新兴的实践者,其实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韩国政府在国际和国内压力下开始注重环境保护,在加强立法基础方面颇有成效,但在公民参与方面仍处于初期。韩国政府将公众参与纳入国家环境政策法等法规,但没有明确的公民参与方式和具体操作规程。第二阶段是从2010年开始,韩国政府在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加强了公众参与,多次组织公众听证会、论坛等,将公民参与作为一种重要手段,以促进环境决策的民主化、透明化和合法化。此外,还成立了环境公民团体,韩国政府与公民团体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如在化学废弃物问题上,政府与公民团体联合成立专家组,共同开展环境研究和宣传。三、芬兰的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实践芬兰是公民参与环境决策方面的典型代表,其实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芬兰在公民参与方面逐渐形成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发展了一套完整的公民参与机制,公民参与成为芬兰环境决策的一部分,芬兰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第二阶段是21世纪初,芬兰政府将公民参与纳入环境决策主流程序,并建立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参与机制。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公共政策等领域广泛开展公民参与,从而实现了公众对环境问题决策的最大化参与。结论: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可以促进决策的科学、公正和可持续性。在美国、韩国、芬兰等国家的实践中,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方式、程度和实际效果有所不同,但都明显增强了决策的民主合法性、社会可行性和公众支持度。我国环境决策中尚未完全发挥公民参与的作用,应加强公众意见征集、听证会、评价报告公开等手段,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与途径,促进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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