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取消会计的库存明细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上传人:小宏****aa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6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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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为什么不能取消会计的库存明细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取消会计明细账无法防范舞弊假设有一销售提货单是假造的,仓库管理员未能识别出来而发货了,总之,货被人提走了而未收到款项。此后,提货单同时也录入系统,这笔存货被扣除。单从仓库管理的角度来看,“账实相符”,显得一切正常。也就是说,依靠仓库管理系统的自身机制,是无法杜绝此类问题的。在当前ERP下,会计能发现这一问题吗?ERP的设计特点是模块化,一般划分为总账、固定资产、销售订单处理、存货控制、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采购订单处理和工资等八大块(正应了“大卸八块”的成语),会计人员掌管总账,有关的业务模块掌管明细账,并在业务发生时,自动生成只有金额没有数量的总账分录发送到总账模块。所以,销售模块向会计的总账模块发送分录“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仓库模块也向会计总账模块发送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既然在ERP中,会计自身不设明细数量账,只能依赖仓库明细账的查询功能,而仓库账中确有其事,会计总账模块只好全接收了,其结果当然是,在会计系统中,这笔业务没有“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的记录,却有“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的记录,这一票货毫无回报地说没就没了,其成本则混进其它已销售商品的成本中,被掩盖起来,这就是“管货的也管明细账,只向会计报总金额”的直接后果,可见,ERP的设计者连基本的会计常识都没有,其思路是大有问题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财务会计也同时开设库存明细账,依据多联式原始凭证的“财务联”记账,进行数量与金额的双重登记,并与仓管员的仓库数量账相互核对,通过在实物数量上的“账账相符”(如有差异,应可以解释)来保证企业的资产完整。上述业务有两种可能:一、造假行为只局限于出货环节。假销售提货单是直接交到仓库去提货的,属盗窃行为,则会计手头不可能有原始凭证的“财务联”,在会计的库存账上当然没有任何记录。通过仓库存货账与会计存货账的明细数量比对,就能锁定这一笔有差异的业务,进而采取追查报案、完善单据识别手段等措施来“亡羊补牢”;二、造假行为是系统性的,延伸到全套“多联式原始凭证”,其“财务联”也送到了会计手中,这就启动了复式簿记的“资产保护机制”了:如果是本期销售本期收现,那么与之对应的银行存款汇进了哪个账号,或者谁经手收取了现金?如果是冲销已收的预收账款,单据上指明的客户在本公司账上是否确有预收账款余额?经手人是否得到该客户的授权委托?如果是赊销,单据上指明的客户是否通过了本公司的信用评估,从而可以将其欠款挂在应收账款上?经手人是否得到该客户的授权委托?……为该笔出货配上对应科目的努力,也是寻求对这些问题解答的过程,加上与相关客户的及时对账沟通,很轻易地就能揭露舞弊行为,这就是复式簿记在企业对外交易中所发挥的,难以绕过去的“保护资产”的作用。取消会计明细账易导致账账不符取消会计明细账的另一严重后果是,ERP下的库存明细账与会计总账不符。我们先来考察类似的例子,从银行存款调节表的编制说起。它是从银行对账单和企业银行存款账开始的,这两个余额可能不一致,因为同一笔款项会有一方已收、已付而另一方未收、未付,或某一方错记、漏记和重记的情况。查清后,调节表为双方分别补上已方未记的款项,改正单方错记、漏记和重记的款项,直至两个余额相等为止。这就说明,银行与企业的两套账具有重迭性或相似性,但在一定时点上,两者之间又可能存在差异。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的过程,并不是去修改双方的账面记录使其一致,而是要达到”差异可解释”的状态。与此类似,仓库存货账与会计库存账之间当然也有差异,原因至少有:一、错误的业务处理。双方难免会发生单方的错记、漏记和重记二、未达业务。会计和仓库在相同业务的处理上存在着“时间差”,如在月末“货已到,款未付”。仓库是一定要记录的;会计则由于发票等单据未到无法及时记录。三、主体差异。仓库管理员的实物保管责任,是以他能够控制的物理空间范围为限的,如上锁的库房和堆场等。其中,除了企业自有的存货,可能还有代管顾客未及提走的存货,暂管尚未通过验收的存货等诸多情况,这都必须构成仓库账的内容;而在会计的存货账上,只记录属于会计主体所有权的存货。两者之间因统计口径上的不同而形成“永久性差异”。四、制度差别。由于制度规定不一致而引起的双方差异也常发生,表现在:1.会计上规定的原材料成本口径不仅限于发票价格,可能还要加上其它费用;而仓库对进货金额的记录只能依据发票价格,对于其它费用单据并不知情;2.除了有数量也有金额的业务必须登记以外,会计还必须对只涉及金额不涉及数量的业务也加以记录,如购货进仓后又收到供应商退回的折扣金额,或因故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