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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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发布日期】01-12-20【实施日期】01-12-20【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依据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经贸委颁布并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所取得的经验,参考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1、目的(1)消除、降低和避免各类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疾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2)指导用人单位自愿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更好地贯彻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3)指导相关部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和实施指南。(4)指导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的整合工作,并使其成为用人单位全面管理的一部分。(5)鼓励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尤其是最高管理者、管理人员、员工及其代表,采用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原则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2.1政策制定及有关机构职责2.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实施和定期评审国家关于在用人单位内建立和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政策。2.1.2为确保国家政策及其实施计划的一致性,有关机构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中应承担如下职责:(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宏观控制,保证各机构间的必要协作关系,并定期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有效性(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分别负责认证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和审核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工作(3)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为全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拟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及实施指南(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和本地区推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5)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并报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2.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原则及实施规范2.2.1我国专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1)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使转业安全健康管理成为企业全面管理的一部分(2)用人单位自愿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鼓励员工及其代表积极参与此项活动,确保其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不仅适用于自己的员工,也同样适用于承包方人员和直接雇佣的临时工。高风险企业以及曾发生重大事故的用人单位更应该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3)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4)鼓励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提供服务。2.2.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基础设施、危害的种类和风险级别等因素,拟定具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规范。2.2.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规范包括:(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2)高风险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3)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4)其他有关规范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包括方针、组织、计划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五大要素。方针3.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3.1.1用人单位最高管理者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类型,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制定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该方针应传达到全体员工,可为外部相关方所获取。最高管理者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其持续适用性。3.1.2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包括下述原则和目标:(1)遵守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签署的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自愿计划、集体协议和其他要求(2)防止发生于作业相关的工伤、疾病和事件,保护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健康(3)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4)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3.1.3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其他体系应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保持一致3.2员工参与3.2.1参与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3.2.2用人单位应确保与员工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进行协商,并对他们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培训,包括与其工作有关的应急预案的培训3.2.3用人单位应做出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安全健康代表有时间和资源来积极参与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