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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中期报告本研究旨在探讨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本中期报告对现有的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一、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状况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反垄断法律的基础上,为遭受垄断行为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制度。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欧盟在2003年颁布了《反垄断赔偿指令》,美国则早在1890年就通过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其后又颁布了反垄断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而在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也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进展。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竞争限制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于反垄断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应当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二、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探讨虽然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在国际上已经拥有了相对完善的发展,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证据难以收集由于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受害者往往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受到了垄断行为的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鼓励利用调查证据和共同诉讼等方式来解决证据收集的问题。2.计算赔偿难度较大由于垄断行为具备一定的时间、空间和行为范围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受害者很难准确计算出其所受到的损害。因此,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可以参照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者国家相关部门的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来进行计算,以此减小受害者的损失。3.过多的赔偿请求受害者在面对垄断行为的时候,可能会提出过于多的赔偿请求。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引导受害者更加关注实际损失,并对于虚高的赔偿请求进行限制。三、结论在探讨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状况和问题及解决方案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已经取得了相应进展,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2.在建设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受害者的利益保护和公正性原则的贯彻。3.可以借鉴国际上已有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以此为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提供依据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