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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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关于创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为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美丽乡村建设基础,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浙委办〔2012〕79号)精神,现就实施“五年强村计划”,创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村富民目标,坚持自力更生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集体经济欠发达村为重点,以发展村级物业经济为主要形式,以强化要素配置为基本保障,积极创新发展模式、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持续较快增收,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二)目标任务按照“消除欠发达村、壮大一般村、提升富裕村”的发展思路,通过5年努力,力争到2017年底努力实现两个目标:一是基本消除村级集体经济经常性收入在15万元以下且经营性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集体经济欠发达村。二是村级集体经济经常性收入15万元至30万元的村由2011年的30%减少到20%;30万元以上的村由2011年的40%增加到80%,其中,50万元以上的村由2011年的20%增加到60%,100万元以上的村由2011年的8%增加到20%。二、拓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路子(一)大力发展物业经济1.创新发展模式。在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标准厂房、职工宿舍、农贸市场、商铺店面、写字楼、仓储设施等,通过租赁增加收入。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通过发包获取租金收入。引导和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各类生产、生活资料市场和农家乐经营点、农家乐管理服务中心、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业,增加集体物业和服务收入。2.创新开发方式。城镇规划区内土地被征用村要利用村级留用地,采取各种方式兴办集体物业项目。二三产业较发达且有规划用地空间的村,要积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积极兴办集体物业项目。对一些偏远或受规划限制、村内资源匮乏、发展空间较小的村,由县(区)、乡镇(街道)统筹,若干个村联合,在城镇、工业功能区异地兴建或购置物业。3.创新运作机制。鼓励采取镇村合作、村村合作、村民合作、村企合作等形式,整合各方土地、资金、人才等资源要素,折算股份,签订联合投资协议,明晰产权和收益分配,共同开发物业项目。多村联建项目可通过组建村级物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统一开发经营、统一收益分配,组团式开发经营物业项目。各地新农村建设投资公司开发的物业项目,优先按成本价销售给区域内集体经济欠发达村。探索在城镇经营性用地公开拍卖时,明确一定数量的营业用房,以建筑成本回收,用于村级物业项目建设。(二)合理开发土地资源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委托流转或土地股份合作的方式流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现代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山、水、林、田、乡村景观等,以资源入股、保底分红的方式参与现代农业、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生态旅游业开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高速公路、国道沿线的村优先取得广告位设置权,开展广告位租赁。探索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在保障住房困难户和民主决策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招标方式对部分宅基地实行有偿选位。积极稳妥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三)积极发展服务经济二三产业较为发达的村,可以通过为企业提供绿化保洁、物业管理、产品检测、污水处理等生产经营配套服务,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村,可通过牵头成立劳务合作社,在为企业用工服务中增收。农业产业特色明显的村,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服务中获取收入。三、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一)建立村级发展用地机制1.完善村级留用地政策。扩大村级留用地政策范围,城镇规划区外征用农村土地的,参照规划区内享受村级留用地政策。留用地政策可通过建设业主带征或折价在城镇购买物业用房的办法落实。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根据规划征地范围,在尊重村级意愿的前提下,按集中统一的原则做好村级留用地的布局规划。对一时无法开发利用的村级留用地,可由政府向村回购留用地指标,回购资金由村直接购置收益稳定的资产,不得分配到户。对于被征用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未落实村级留用地政策的村,参照留用地收益,由征地收益主体每年给予村补偿。市、县区根据上述要求,出台村级留用地政策实施办法。2.优先落实用地空间及指标。各地应确保将当年度可用建设用地指标的10%用于新农村建设,并专门列出一定面积专项用于村级物业项目,同时明确责任部门,确保落实到位。2013年起,市本级每年从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50亩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市本级集体经济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