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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损失的税收筹划存货发生毁损时,经常面临两种处置方案:报废和贱卖。哪种方案能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值?举个例子:某零售企业年初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不含税)的商品,进项税额34000元。由于过期变质,产生毁损。方案一、报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换句话说,由于报废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确认销项税额。相应地,其已产生的进项税额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的中断而不予抵扣。即原先已作进项抵扣的税额34000元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根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可予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仍用原税率):(20000034000)×33%=77220元。因此,企业的损失为:(20000034000)-77220=156780元。方案二、贱卖。由于贱卖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了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没有中断,故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应确认贱卖收入产生的销项税额。假使贱卖取得收入200元,其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200×1.7%=34元。另外,可予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200000-200)×3396=65934元。因此,企业的损失为:(200000-200)-6593434=133900元。相比之下,方案二虽然只取得了象征性的收入200元,损失却减少了156780-133900=22880元。因此,零售企业储存过程中发生存货毁损时,采取贱卖对企业有利。同时根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和第七条:“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的规定可知,存货报废属于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而贱卖属于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无须有关机关的审批。也就是说,存货贱卖替代报废,纳税人可减少报批成本。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的规定,企业发生存货毁损,应于年度终了之前,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及时申报,以免过期被视为权益放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