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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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为科学正的确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平邑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平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具体规划实行;对尚无批准具体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拟定的用地性质实行,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总体规划拟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行。1.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1.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过《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2.建筑容量控制2.1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表1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建筑低层1.035%多层1.528%高层3.025%一般办公建筑多层1.525%高层3.025%商业服务建筑多层2.545%高层3.540%综合建筑多层2.240%高层5.035%注:规划新区建设单位绿地率平均不低于35%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合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2.3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小于0.8,建筑密度不小于35%。2.4对未列入表1的仓储、科研机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的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3.建筑间距:3.1重要朝向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规定。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3.1.3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3.1.4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住宅楼、托儿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3.1.5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规定。3.2次要朝向3.2.1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多层居住建筑之间在满足消防规定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规定。3.2.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3.2.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规定。3.2.4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底层之间不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4.建筑退让4.1建筑后退用地界线4.1.1重要朝向4.1.1.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4.1.1.2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4.1.1.3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4.1.2次要朝向4.1.2.1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4.1.2.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规定。4.1.2.3多层建筑南北长多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多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重要朝向计算。4.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4.2.1城市道路等级分类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市道路。支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的城市道路。4.2.2行政办公、科教文卫、商业金融、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4.2.2.1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4.2.2.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