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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尊敬的客户:您好!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电子口岸全体员工祝您新年快乐!并在此真诚地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们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将春节放假时间公布如下:2012年1月21日至1月28日,放假共8日。假期期间,我公司客服中心、技术支持仍为全天24小时正常值班,在此期间,如有业务需要,可随时与值班人员联系。值班电话:82389006连云港电子口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01月18日福清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工作问答一、企业要开工,员工不愿复工怎么办?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后,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二、复工后怎样避免人员聚集发生疫情风险?企业在复工后可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人员聚集。比如,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三、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四、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如何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五、企业职工因隔离治疗等情形工资如何支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六、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工资如何支付?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七、受疫情影响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待遇如何处理?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八、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怎么办?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九、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十、疫情期间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限如何处理?根据2020年1月29日福州市人社局【榕人社保[2020]17号】文件精神,因防疫等原因推迟申报工伤认定的,以不可抗力酌情处理,按上级规定的疫期予以相应顺延时限。个人申报工伤的,时限也在一年的基础上,按疫期长短予以顺延。十一、疫情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哪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十二、疫情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具体如何处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以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591-85277556,企业相关行为一经查实,市劳动监察大队将依法依规处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