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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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8年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目录TOC\o"1-3"\h\z\uHYPERLINK\l"_Toc193858148"第一部分总说明PAGEREF_Toc193858148\h2HYPERLINK\l"_Toc193858149"第二部分报表目录PAGEREF_Toc193858149\h3HYPERLINK\l"_Toc193858150"第三部分调查表式PAGEREF_Toc193858150\h4HYPERLINK\l"_Toc193858151"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情况PAGEREF_Toc193858151\h4HYPERLINK\l"_Toc193858152"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情况PAGEREF_Toc193858152\h5HYPERLINK\l"_Toc193858153"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情况PAGEREF_Toc193858153\h6HYPERLINK\l"_Toc193858154"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情况PAGEREF_Toc193858154\h7HYPERLINK\l"_Toc193858155"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数、人数情况PAGEREF_Toc193858155\h8HYPERLINK\l"_Toc193858156"六、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情况PAGEREF_Toc193858156\h9HYPERLINK\l"_Toc193858157"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竣工、销售情况PAGEREF_Toc193858157\h10HYPERLINK\l"_Toc193858158"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PAGEREF_Toc193858158\h11HYPERLINK\l"_Toc193858159"第四部分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PAGEREF_Toc193858159\h12HYPERLINK\l"_Toc193858160"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PAGEREF_Toc193858160\h12HYPERLINK\l"_Toc193858161"二、保障(供应)户数、人数指标PAGEREF_Toc193858161\h13HYPERLINK\l"_Toc193858162"三、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销售)指标PAGEREF_Toc193858162\h14HYPERLINK\l"_Toc193858163"四、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指标PAGEREF_Toc193858163\h15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三、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建制镇以上区域)、县城(城关镇)。四、本报表制度包括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条件和保障标准情况,保障户数、人数情况,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建设、配租(售)情况,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等四个方面内容。五、本报表制度的报告期别为季报和年报制度。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六、报送要求季报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季后15日前向建设部报送。年报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年后2月底前向建设部报送。七、各表金额指标一律不取小数。八、本